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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债权)清理配合工作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藏政办发[2007]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11 生效日期:2007-05-11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债权)清理配合工作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认真做好国有资产
(债权)清理配合工作的通知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回购我区部分国有企业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金融债权的函》(藏政函〔2006〕69号)、《关于回购我区国有企业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金融债权的请示》(藏国资发〔2006〕26号)、《关于自治区国资委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复函》(藏财企函〔2006〕14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近期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组织开展对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由自治区国资委承接的国有资产进行专项清理和清偿处置工作。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由自治区国资委承接的国有债权资产清偿处置工作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具体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承办。

  二、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要从讲政治、讲大局高度出发,重视此次国有资产专项清理工作。积极协调督促所属债务企、事业单位按时限要求清偿债务,确保所辖范围内的清偿处置工作顺利完成。

  三、与本次国有债权清理相关的各企、事业单位、债务主体,务必充分认识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本项清理处置工作对我区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抓住机遇减轻历史负担,谋求国有企业发展。主动与国资经营公司联系接洽和沟通,积极配合。尽快以守信践约,履行责任义务的合法方式,妥善解决历史债务包袱问题。

  四、在清偿时效内已关停并转和拟实施依法破产的企业或相关债务主体,应及时与国资经营公司联系、通报、协商并共同参与配合,以确保相关国有资产权益和处理程序的合法性。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资产(债权)清理范围名单(略)

西藏自治区政府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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