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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福建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人发[2007]7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11 生效日期:2007-05-11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6]7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以下简称代偿资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代偿资助管理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县(市、区)财政局负责代偿资助经费预算,代偿资助经费的审核以及对代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负责本地区符合代偿资助条件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的初审和代偿资金支付工作;省、市“三支一扶”办负责代偿资助工作的协调、检查和指导。

  二、代偿资助对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对象为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所辖乡(镇)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的高校毕业生。

  三、代偿资助额度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四、申领代偿资助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三)自愿到我省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所辖乡(镇)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四)在服务期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工作认真负责。

  五、代偿资助申领办法

  符合条件的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填写《福建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后,将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所在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一并报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三支一扶”办。

  (二)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对申报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核,在每年5月1日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三支一扶”毕业生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财政局审批;并将审批确定的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待遇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名单报市“三支一扶”办和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三)享受代偿资助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名单经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和县(市、区)财政局审定后,由县(市、区)财政局根据申请情况安排代偿资金,并于每年6月1日前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应于每年7月1日前将代偿资金支付给“三支一扶”毕业生。

  六、工作要求

  (一)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要建立与“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单位定期联系制度,并将“三支一扶”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是否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县(市、区)财政局和省、市“三支一扶”办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

  (二)县(市、区)财政局和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审核工作。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于服务期未满1年,提前离开服务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应及时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改为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附件:福建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略)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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