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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财政性资金收入过渡账户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淮政办发[2007]8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10 生效日期:2007-05-10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深化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完整,提高财政资金入库速度和使用效率,根据《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全面取消市级财政性资金收入过渡账户,实现财政性资金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账户取消的范围

  市直各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和税收征收机关在商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归集财政收入(包括非税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一律予以取消(国务院、财政部有明文规定的除外)。具体包括:

  (一)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往来款项等收入过渡账户,其中包括各类监督执法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查补款、罚没款、执行费、保证金等收入过渡账户;

  (二)税收征收机关在金融机构开设的税款、基金等收入过渡账户;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过渡账户。

  二、账户取消的时间、方式和步骤

  市直各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和税收征收机关所有财政性资金收入过渡账户要在2007年7月30日前全部取消。取消的具体方式和步骤如下:

  (一)自我清理(月15日-5月30日)。属取消范围的各单位对现有的收入过渡账户进行自我清理(见清查表),在此基础上向财政部门填报本单位包括收入过渡户等在内的所有银行账户。

  (二)清查核实(月1日-6月20日)。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监察、人行、银监等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银行账户进行清查核实,界定账户性质,核实应取消的收入过渡账户及结存资金余额。

  (三)办理撤户(月21日-7月30日)。应取消收入过渡账户的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经核实的收入过渡账户银行存款余额及其利息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划转收入过渡账户资金余额后,由相关单位填写“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并持收入过渡户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凭证复印件,到财政部门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取消收入过渡账户后,原缴入收入过渡账户的财政性资金将按照相关规定,通过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系统或直接缴款等方式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具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此次过渡账户取消工作

  取消财政性资金收入过渡账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相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收入过渡账户取消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做好账户取消的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的牵头工作,要加强对账户取消工作的政策指导,并负责各相关单位收入过渡户取消的具体工作;市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账户取消工作中发现的违纪问题;金融管理机构要组织各相关金融机构做好账户的取消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资金划转、撤户手续等事宜,要及时办理。账户取消工作结束后,市财政、监察、人行、审计等部门要组织全面检查,做好缺漏查补工作,确保做到应撤尽撤,不留死角。

  (三)规范收缴行为,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足额缴库入户

  取消收入过渡账户后,各相关单位必须坚持依法积极组织各项财政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过渡账户取消为由少收或不收应缴纳财政的各项收入。

  (四)明确纪律要求,严肃查处过渡账户取消中的违纪行为

  对违反规定擅自保留政府财政性资金收入过渡账户或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单位,视同私设“小金库”,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综[1999]4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对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擅自为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由金融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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