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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转发《淮安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和整改督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第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08 生效日期:2007-05-08
 

各省辖市审计局:

  现将淮安市政府发布的《淮安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和整改督查实施办法》(淮政发[2007]48号)转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工作中参考。

  淮安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和整改督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放大审计成果,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审计整改督查工作,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发[2002]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指令和有关部门委托对领导干部(人员)任期内履行经济职任情况进行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业务文书所反应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通报和整改督查工作,由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审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必要时纪检、组织、监察、人事、财政、国资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一并参与。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通报,应坚持稳妥、公正、保密、促进发展的原则,通报的内容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要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稳定与发展,有利于审计意见的整改与落实,要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审计结果通报的内容:
  1.组织审计过程的有关情况;
  2.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3.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4.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相关情况,以及重大投资决算效益情况;
  5.任期内与财政收支相关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6.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7.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审计建议和处理处罚意见。

  第六条 审计结果通报采取会议形式进行,原则上应在审计项目结束后1个月之内召开。会议由审计局牵头组织召开,必要时约请纪检、组织、监察、人事、财政、国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 通报范围:一般情况在被审计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群众代表及单位财务、内审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通报的对象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必须在接到审计结果报告后1个月内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的内容:
  1.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各项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2.落实审计意见的具体措施与方法;
  3.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的说明。
  离任干部要积极配合原所在单位拟定审计整改报告,涉及本人需要对任期内审计结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产生的原因等作出说明和解释的,由其本人提交书面文书。

  第九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以下简称“整改督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纠正。整改督查工作一般安排在审计结果通报会结束后一个半月内完成。因主客观原因导致被审计单位(审计对象)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审计部门应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条 整改督查坚持“全面督查,突出重点”的原则。审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被审计单位检查审计整改情况。重点督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比较多、出现的问题性质较为严重、整改难度较大的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整改督查的主要内容:
  1.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包括审计处理、处罚的落实情况;
  2.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落实情况,包括:审计意见中责令纠正事项的整改情况,有关建议事项的采纳情况和有关措施的落实情况;
  3.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意见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作出报告。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立即纠正;对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7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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