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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杭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验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财综[2007]28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5-10 | 生效日期:2007-05-10 |
市级各预算单位:
根据杭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监察局、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综〔2006〕93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开展杭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验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审对象(包括市级以下各类单位)
(一)各行政机关(含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单位);
(二)财政补助和适当补助的事业单位及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三)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
二、验审范围
预算单位所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三、验审内容
(一)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否由本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银行账户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存在以处(科)室等内设机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情况。
(二)预算单位是否按《办法》规定开立1个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所属食堂除开立1个基本存款账户外,是否另行开设其他账户。
(三)预算单位所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是否超出了因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等需要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范围。
(四)预算单位所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是否按《办法》要求具备相关文件或立项批文,是否存在凭同一证明文件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开设党费、团费、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有基建项目的,是否存在开设多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情况。
(五)预算单位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情况。
(六)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的账户类别与到开户银行实际开立账户类别是否一致;对按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有无擅自改变账户用途;有无出租、出借账户。
(七)预算单位在办理下列银行账户业务时,是否按《办法》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2.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3.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4.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是否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5.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在1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是否按《办法》规定作撤销处理并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6.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验审时间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验审工作从2007年6月开始,至2007年9月底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6月31日前为预算单位自查阶段,7月1日至9月底为验审实施和整改阶段,9月初开始,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账户验审后出具验审意见书。
五、验审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银行账户验审工作顺利开展。银行账户验审工作是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延伸,是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好银行账户验审工作,确保银行账户验审各个阶段工作的落实。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银行账户验审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单位开展好银行账户自查工作,按要求填写《杭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验审表》,提供相应开立账户的有关文件依据及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批复书》和《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表》复印件(各一份),汇总统一报送杭州市财政局。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账户验审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
1.超出有关规定适用范围使用账户;
2.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办批准开设账户;
3.擅自改变账户用途;
4.出借、出租账户;
5.逾期使用账户;
6.未按规定报备账户;
7.其他违规问题。
联系地址:中河中路152号杭州市财政局综合处 邮编:310009
联系电话:87715134、87715136 联系人:冯丽君 刘虹
杭州市其他机构
2007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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