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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国税函[2007]1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11 生效日期:2007-05-11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7]398号)转发给你们。各级一定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抓好落实。要认真分析形成结余的原因,科学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结余资金。要认真执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尽量减少结余资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5月1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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