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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国税函[2007]1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5-11 | 生效日期:2007-05-11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7]398号)转发给你们。各级一定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抓好落实。要认真分析形成结余的原因,科学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结余资金。要认真执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尽量减少结余资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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