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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国税发[2007]10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10 生效日期:2007-05-1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9]017号)、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暂行办法》(京国税[1998]051号)同时废止

转发:[1]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略)
附件:[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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