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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本市区县信息化统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信息委区[2007]1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5-11 | 生效日期:2007-05-11 |
各区、县信息委:
经研究,决定继续在本市各区县开展区县信息化统计工作。现将经市统计局原则同意备案的《上海市区县信息化统计制度》(有效期至2009年4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上海市区县信息化统计制度(略)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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