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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对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茂府[2007]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5-08 | 生效日期:2007-05-08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对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审计局反映。
对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经费节约,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廉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对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06〕114号)精神,现对我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提出如下审计监督意见。
一、对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对于防止建设项目投资领域中挪用侵占建设资金、损失浪费、高估冒算以及各类腐败现象,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超过500万元并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经营性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专项要求审计的建设项目。对重大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到工程完工,全过程实行审计监督。
三、市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计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审计机关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实行项目前期审计。主要审计:项目立项是否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的审批与执行情况;是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是否实行代理建设制;是否执行资本金制度;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使用单位参与设计审查及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等。
㈡ 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实行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概算的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是否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代建制合同执行情况;是否执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履行职责情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征地拆迁费用支付和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㈢ 在项目建设阶段,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主要审计调查:专项建设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国家、省及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与重大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倾向性问题;市委、市政府要求查明的事项等。
㈣ 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实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项目前期审计及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规定的有关内容;是否实行交工、竣工验收制度;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表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评价项目投资效益等。
五、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等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计划、预算拨款安排及执行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审计机关,并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与项目有关的建设、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征地等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市审计机关要指导、协调好市直各部门内部审计工作,各有关部门内部审计要积极配合市审计机关的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在财政拨款建设工程中审计监督的主导作用,加强内部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审计监督落到实处。
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监督实行审计监督为主的原则。有关职能部门要和机构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对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工作;审计机关也要认真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注意利用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对重大项目的审核结论和监督稽察结果,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检查。
七、市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意见(报告)和审计决定要抄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公众关注的有关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报告)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意见(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意见(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落实。
八、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参与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审计机关对重大工程项目审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和机构参加。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从审计机关年度经费预算中开支。
十一、对代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审计,待市政府颁布《茂名市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后正式执行。今后,按上述审计程序和审计内容进行审计代建制的重大建设项目。
十二、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ΟΟ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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