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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2007]24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5-08 | 生效日期:2007-05-08 |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00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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