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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商堤围防护费属地返还比例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中府办[2007]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6-02 生效日期:2007-07-01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水利建设步伐,全面提高我市水利工程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实现全市水利建设平衡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工商堤围防护费属地返还比例,具体调整通知如下:

  一、在实收工商业户堤围防护费总额中,扣除征收封顶线由l万元/月调整为2万元/月的增收部分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和提取代收经费后,余下部分70%返还属地,30%划入市水利建设基金专户,专项用于水利建设和管理。其中属火炬区和各镇所计提的堤围防护费返还火炬区和各镇,城区(东区、南区、西区、石岐区)所计提的堤围防护费用于中顺大围工程建设及管理。

  二、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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