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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淮政办发[2007]9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02 | 生效日期:2007-06-02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日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 二 七年五月)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是指市财政部门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依据管理权限,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透明和效率原则。市财政部门应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考核,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三、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报市财政部门征求意见,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参与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四、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核定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对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或超过12%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配合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有关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管理办法,完善操作程序,规范业务行为,积极稳妥地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六、严禁将住房公积金用于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以及挤占、挪用于其他方面开支。
七、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必须在确保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八、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禁止从事国债回购或委托理财业务,严禁将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每季度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保证市财政部门及时掌握住房公积金运作情况。
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于本年度结束,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十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按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及说明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十三、市财政部门应合理核定住房公积金运行成本开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络运行费、设备更新维护费、宣传费和诉讼费等专项支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从住房公积金利息等"业务收入"中列支,但不得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经费中重复列支。
十四、市财政部门应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按照规定比例和范围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十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保证住房公积金全额上缴国库(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规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会计核算,按规定将增值收益自住房公积金专户全额转入增值收益专户。
十七、市财政部门要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不得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其他用途。
十八、财政监督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对发现的各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对于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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