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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同意大庆市恢复征收世纪大道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综[2007]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6-03 生效日期:2007-07-01
 

大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征收大庆市世纪大道路桥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庆政呈[2007]5号)收悉。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22号)规定,鉴于你市已经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的意见进行了整改,并实行设站收费,具备了城市道路收费的条件,经研究,同意你市自2007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世纪大道路桥车辆通行费。现将修改后的《大庆市世纪大道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印发给你市,请遵照执行。

  征费标准暂定执行一年,届时重新申报。

  大庆市世纪大道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

  一、为促进城市道路交通的发展,偿还大庆市世纪大道路桥贷款,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由大庆市统一设立世纪大道收费管理所,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下设大庆收费站。大庆收费站位于世纪大道东段与绥满公路大庆绕行线一级公路交叉口以西400米处。

  三、凡通过世纪大道的各种机动车辆,除公共汽车、城市道路的养护(含维修、管理)专用车辆、消防车辆、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道路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外,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对从事农田作业和运送农用物资的非营运农用拖拉机一律免征车辆通行费

  四、征收标准。(略)

五、征收办法。

  (一)通行车辆经过收费站时,车主要按规定标准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并取得缴费通行凭证。

  (二)车辆缴费后通过验票厅时,驾驶员要主动出示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经验证后方可通过。

  (三)为方便城市车辆通行,对车辆通行费可采取售月票、季票、年票的方式,由用户自愿选择购买。具体标准由你市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另行审批。

  六、处罚。

  伪造、涂改、串用票据和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资金管理。

  大庆市收取的世纪大道路桥车辆通行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全部用于偿还大庆市世纪大道建设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罚款须全额上缴国库。征费机构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车辆通行费和罚款时,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

  八、征收年限以偿还贷款本息为原则,暂定10年。

  九、本办法白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7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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