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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定政发[2007]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6-05 生效日期:2007-06-0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适应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形势的需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行“乡财县管乡用”管理方式,切实做到为乡镇减债、减压、减负,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规范乡镇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合理界定乡镇事权,做到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科学预算,确保乡村公共支出基本需要;促进发展,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建立消化债务机制,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保持乡镇的预算执行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法律主体地位不变。

  二、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乡用

  (一)收入统管

  各县区要在合理界定乡镇税源范围、非税收入征管项目的基础上,确定县区对乡镇收入任务考核机制。撤消乡镇金库,乡镇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全部上划县区级财政管理,缴入县区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县区级财政收入管理,但要分乡镇核算和考核。

  (二)支出统核

  对按国家政策规定和根据事权划分应纳入财政预算的乡镇财政应负担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以及落实上级各项惠民涉农政策等必需的支出,由各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在认真清理核实乡镇财政供给人员的基础上,按全县统一水平,从预算中全额安排。凡属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上级财政必须足额筹措资金加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乡镇配套;上级委托乡镇政府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资金,不留缺口。

  (三)账户统设

  取消乡镇财政所在各金融机构的所有帐户,各乡镇重新开设的帐户必须经各县区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统一审定,在指定的结算银行(信用社)开设,原则上只开设“基本支出帐户”、“收入结算户”、“村级资金户”。

  (四)预算统编

  乡镇财政的预算编制要按照各县区政府确定的预算编制原则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支预算草案编制、上报,由各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并将涉及乡镇的各项经费预算直接批复给乡镇。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县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法定程序审批。

  (五)集中支付

  应由财政保障的乡镇人员经费(含村社干部基本报酬)、各类惠民和涉农政策补助、民政优抚、抚恤救济等由县区财政通过银行(信用社)直发到人,按时足额兑现。乡镇公用经费和专项项目经费由县区财政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基本支出帐户”。各县区不得用乡镇当年预算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抵扣以前年度超调资金借款。

  (六)采购统办

  凡属政府采购项目范围内的采购事项,按政府采购管理统一由各县区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采购机构办理。采购资金由各县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供应商。

  (七)票据统管

  各类非税收入票据由乡镇财政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在各县区财政部门领用、缴销,并坚持票款同行、以票管收的原则。严禁乡镇坐收坐支、转移和隐匿收入。

  (八)村账乡管

  加强对村集体组织收支的管理,收支通过“村级资金户”封闭运行。结合实际建立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各县区要制定完善“村账乡管”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九)县乡联网

  按照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乡镇财政与县区级财政联网,财政支出实行网上申请、审核、支付和查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乡村债务管理,积极化解乡村债务

  (一)核实锁定债务

  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债权人申报、公布公开、群众评审、核实认定、挤干“水分”、更换票据等办法,逐项逐笔进行债务清理,核实并锁定债务。对已经锁定的债务,杜绝“前清后乱”。

  (二)积极消化债务

  采取预算安排、依法清收债权、盘活资产、对口使用专项资金和冲转三角债、剥离非政府性债务、降低高利息、追收欠款等多种方式,筹集偿债资金,积极消化历史债务。上级给予的消化债务奖励资金要全额用于消化乡村债务。随着财政实力的增强,县(区)、乡(镇)财政每年可按当年一般预算可用财力总额的1-3%,在预算中安排消化乡村债务的资金。消化债务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范围。

  (三)严禁新增债务

  要探索建立不能举债的预警机制、不准举债的约束机制和不敢举债的惩戒机制。禁止乡镇举借新债和为经济活动贷款提供担保。绝不允许增加新的乡村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将债务的控制和消化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转变职能,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一)发展经济,培植财源

  乡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发展经济,制定财源建设规划,实行财源建设目标管理,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培育支柱性财源项目,促进县区、乡镇财政收入的较快增长,不断增强自身发展和自我保障能力。

  (二)加强财务管理

  乡镇政府要加强税法宣传和税收征收的协助工作,抓好国有、集体财产出租、出售收入的管理。基层税费征收单位要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乡镇要强化预算约束,确保收支平衡。严格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乡镇财政机构

  实行“乡财县管”改革后,乡镇财政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乡镇非税收入征管,协助乡镇税收征管;编制乡镇预(决)算草案;审核乡镇预算执行事项;负责惠民和涉农政策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管理村社财务。

  各县区财政局应承担乡镇财政管理职责,加强对乡镇财政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工作。现有乡镇财政所机构建制、人员编制一律不变,今后凡是乡财政正副所长的任免要征求县区财政局的意见。

  各县区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促进地方发展,有利于方便群众、改善民生,有利于规范财政财务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确定县乡财政管理方式。在执行过程中本意见出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财政局。

定西市政府
2007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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