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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教财[200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07 | 生效日期:2007-03-01 |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精神,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教育学校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不涉及主体结构发生变化的校舍维修改造项目。新建、扩建、改建以及主体结构变化的改造项目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 校舍危房等级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第四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在校生数、校舍面积、校舍年限、校舍危房等级、单位造价等内容,编报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并根据校舍维修实际需求,编制本辖区内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上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并作为市级安排补助预算经费的依据。
第五条 按照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中明确的修缮范围和标准,各区县财政部门应足额予以经费保障;未在公用经费保障范围的校舍维修改造项目,所需经费列入专项经费予以保障。专项经费中安排的校舍维修改造专项经费采取市、区县共同负担的原则,远郊区县与市级按照5:5比例共同负担;城八区和市级按照7:3的比例共同负担。市级专项经费补助标准依据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校舍维修改造单位造价标准安排预算经费。
按照2010年北京市中小学完成办学条件达标任务的要求,结合各区县校舍维修项目安排情况,按照轻重缓急顺序,在确保完成年度内维修任务的基础上,结合财力水平,市、区县财政部门在当年专项中可适当增加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数量。
第六条 根据各区县中小学校舍维修年度计划,年度内安排的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由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要求,纳入年度基础教育项目库管理系统。
第七条 申请市级校舍维修专项经费补助时,应明确列示区县经费保障情况。
第八条 建立多层次的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中小学校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实施校舍维修工程项目,确保工程质量。实施校舍维修项目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十条 各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舍维修改造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维修改造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的监督管理以及审计工作,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符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维修改造项目,全面实行政府采购。要将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纳入教育项目绩效考评体系。
第十一条 区县虚报资料,骗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市级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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