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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政办发[2007]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31 生效日期:2008-01-0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级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尚未全面实行部门预算的市、县(市、区),也应当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无预算不采购、不支付。
  二、各市及所辖县(市、区)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由各市政府根据本市及所辖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在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并予以公布。义乌市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由义乌市政府自行确定并公布。
  三、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单位因特殊要求需自行采购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四、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并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再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五、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有关采购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予以公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是指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浙江日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六、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咱、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略)
1.浙江省省级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浙江省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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