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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系统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卫办发[2007]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03 | 生效日期:2007-09-03 |
卫生厅系统各工会组织:
为加强卫生厅系统工会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合法、有效地使用工会经费,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系统工会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七年九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系统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合法、有效地使用工会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的范围
通过卫生厅系统工会账户核算的经费。包括卫生厅系统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厅直单位上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和上级组织补助的经费,卫生厅系统工会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以及其他经费等。
二、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1.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受卫生厅系统工会的委托负责卫生厅系统工会各类经费的预算、核算、决算和协调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两名,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会系统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
2.厅直各单位要主动配合厅规划财务处管理好工会经费。每个单位应确定一名兼职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及管理工作。
三、财务管理原则
1.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各级工会应建立工会经费管理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2.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工会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3.坚持依法管理原则。各单位 、各级工会组织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工会经费的申报、分配、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各个阶段,要充分体现依法管理的要求,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
4.坚持统一管理原则。所有纳入自治区卫生厅系统工会的经费,统一由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管理,单独设立专用存款帐户进行管理。
四、工会经费的提取、上缴、使用
1.工会经费的提取
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每月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工会经费,并向同级工会按月拨交经费。
2.工会经费的上缴
基层工会于每个季度末将工会经费的百分之四十上缴自治区卫生厅系统工会,自治区卫生厅系统工会将收缴工会经费的百分之四十上缴上级工会。
3.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具体的使用范围如下:
(1)宣传活动支出。包括工会进行日常的政治、时事、政策教育,组织劳动竞赛,举办各种讲座、报告会、展览会和其他技术交流活动的宣传费用;宣传工具的购置、修理费以及集体订阅的报刊杂志等支出;
(2)职工业余教育支出。包括职工文化、电视、函授等业余教育方面的支出;
(3)文艺活动支出。包括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所需的设备用品费和维修费;举办文艺演出、联欢会、艺术创作展览会等活动的经费;
(4)体育活动支出。包括工会开展各种体育活动所需的一般设备用品费和维修费;举办或参加各项职工体育比赛的活动经费,运动用品费和服装费等;
(5)干部训练支出。包括工会专职人员和积极分子的训练费;
(6)工会建设和行政支出。包括工会组织基本建设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各级工会专职人员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工会文件和会员证的印刷等费用;
(7)工会经费也可用于会员的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支出。
4.工会经费的使用和审批
(1)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财务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超出年度预算项目;
(2)加强财务支出的审核。卫生厅规划财务处设立审核专门岗位,负责经费支出各个环节的审核和把关;
(3)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以拨代支;
(4)在办理经费支出项目时,需提前将项目预算细化后报送规划财务处,经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支付资金;
(5)在报销费用时,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所在工会负责人签字,规划财务处会计审核、处长审签,工会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
五、工会经费的管理
1.工会经费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或上级工会经费管理委员会审查、指导,并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工会经费的使用要本着科学、节俭的原则,专款专用,严禁擅自挪用;
3.建立定期审计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
4.凡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规定金额以上的支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六、财务决算与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编制财务决算并撰写分析报告,就工会经费的收入、使用、结余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作财务分析报告,提交卫生厅系统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主席审阅。
七、财务监督
1.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财务人员要做好月报、季报和年报工作,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2.财务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领导反映;
3.定期开展财务审计检查,对各级工会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可以组织部门内部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工会领导审查。
八、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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