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藏政发[2007]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05 生效日期:2007-09-05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8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检察院)

  为切实做好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工作,保证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1998]30号)精神,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重点突出,分步实施”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地(市)级检察机关 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目的和原则  (一)完善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目的。
  通过完善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责任,并随着地(市)级财政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地(市)级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能力,保障地(市)级检察机关正常运转。
  (二)完善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原则。
  1.划清职责,分级负担。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级负担,保障地 (市)级检察机关正常运转经费是同级政府的职责,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自治区财政2007年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并从2008年起纳入一般转移支付。
  2.完善机制,分类指导。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地(市)级检察机关基本支出保障标准,完善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支出的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地(市)级检察机关装备设置、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根据当地财政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
  4.整合资金,统筹安排。地(市)级检察机关行政经费、业务经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等应整合使用,统筹安排。

  二、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分类保障范围和标准  我区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地 (市)级检察机关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业务量也不相同。根据各地(市)检察机关的实际,结合不同的费用性质和类别,制定了我区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分类标准,我区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的标准范围为日常公用经费、业务经费两部分。
  日常公用经费:办公费、一般购置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休假费、维修费、 工会费、职工教育费、福利费、招待费。
  业务经费:办案差旅费、侦缉调查费、协助办案费、技术检验、鉴定和翻译费、特情费、消耗费、宣传资料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测算标准(略)

  三、完善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  (一)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对未达到上述经费保障标准的,必须达到标准。对已超过核定标准的,在以后年度安排预算时,不得降低标准。
  (二)地(市)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将行政性收费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支出根据履行职责职能的实际需要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全额予以保障。地(市)级检察机关的经费支出不能与上缴财政的收入直接挂钩,更不能因其上缴财政的收入减少而受到影响。
  (三)为保证我区完善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落实,逐步提高地(市)级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水平,自治区财政厅和检察院将对各地(市)检察机关基本支出保障、经费使用效益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西藏自治区政府
2007年09月0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