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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工业项目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银政办发[2007]1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07 生效日期:2007-03-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相关收费单位,各工业企业:
  《银川市工业项目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银川市工业项目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银川市政府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银川市工业项目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项目减免收费的通知》(银政发[2007]14号)精神,制定我市工业项目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工业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地形勘测费、工程放线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安全评价费、环保评价费等服务性收费,在收费单位降低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相关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2、市政府委托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设在市经委)作为市政府承担工业项目建设收费的审核实施单位。

  3、本办法所指市政府承担的费用仅限于工业项目建设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4、中央和自治区所属单位建设的工业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工程总造价的0.6‰收取。

  2、地形勘测费:按收费标准低限的一半收取。

  3、工程放线费:按收费标准低限的一半收取。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收费标准低限的一半收取。

  5、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收费(不含煤矿和非煤矿山):按收费标准低限的一半收取。

  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按收费标准低限的一半收取。

  7、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按收费标准低限的一半收取,但对每个项目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合计收费最多不超过1万元。

  三、操作程序
  由园区管委会或企业服务中心代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涉及以上收费的相关手续。项目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由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代办;项目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之外的,由市、县(市、区)两级企业服务中心(市级设在市经委,县级设在发改局或经贸局、经统局)代办。

  1、园区管委会或企业服务中心(简称代办单位)与收费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委托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金额。

  2、收费单位与代办单位共同填写《银川市工业项目建设收费备案表》并加盖公章后,由代办单位附委托服务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审核,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备案,通过审核备案后收费单位即可开展相关服务业务。

  3、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每年分两次与收费单位结算。收费单位每年分别于6月10日-15日、12月10日-15日,将各项目的收费备案表复印件和正式收费发票(每个项目分别开票)报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经与代办单位核实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将市政府应承担的相关费用拨付各收费单位。

  四、其他事项
  1、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备案应视为市政府做出承担相关费用的承诺,收费单位应按与代办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约定按期完成相关服务内容。

  2、收费单位要确保服务质量,不能因降低收费标准而降低服务标准。对因服务不到位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的收费单位,市政府将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3、本办法由银川市经委负责解释,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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