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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复核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11 生效日期:2007-09-11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会计管理信息库基础信息的质量,强化持证人员调转、变更、注册及继续教育的意识,并为本市征信体系提供真实、正确的会计人员基础信息,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信息”等有关规定,本市将于今年9月起,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的基础信息,开展全面复核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则及方式
  本着既强化管理,又便民利民的原则,本次复核登记工作将结合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分批、逐步完成。

  按规定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持证人员,在办理确认手续时进行信息复核确认。

  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原则上不个别办理复核登记手续。

  二、复核对象
  持有本市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信息复核的对象。

  持有外省市财政部门(包括铁路、部队系统的财务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已按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将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信息转入本市信息库,也属本次信息复核的对象。

  三、时间安排
  本次基础信息复核工作从2007年9月下旬开始,到2008年12月31日结束。在此期间,各财政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在所辖范围内进行宣传动员和布置落实,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完成各个环节的工作。

  四、组织实施
  本次信息复核工作应按照《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规定的管辖权限,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同时,由各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单位持证人员的数码照片采集、导入及相关信息复核工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各相关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确保本次信息复核工作顺利完成。具体另行布置。

  为保证信息复核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对于因工作调动、户籍变更、就业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发生跨区变更而尚未办理调转手续的,一律不在此次信息复核同时办理调转手续。如需调转的,应按《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调转手续。

  五、具体要求
  1.照片样式为蓝色背景、2寸正面免冠证件照,务必以身份证号为文件名,以jpg格式导入照片库。

  2.身份证号变更,如果属录入差错,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否则必须提供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3.学历信息变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变更、会计电算化证信息变更、工作单位信息不跨区变更等信息变更,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复核工作是会计人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这一工作,对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促进会计人员自谨自律,建立职业诚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复核工作完成后,其中部分信息将对社会公开,提供社会或个人查证。因此,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搞好信息复核的各项工作,确保信息复核工作的顺利完成。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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