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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道105线德阳段收费站有关事宜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发[2007]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12 | 生效日期:2007-10-10 |
德阳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规范省道105线德阳段项目收费站站距的请示》(德交[2007]144号)收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65号)要求,经研究,现将省道105线德阳段收费站调整的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省道105线德阳段全长63.7公里,设新市、五福2个收费站。按照收费站点设置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新市收费站调整至什邡骒井同心村(K47+100M),更名为同心收费站,保留五福收费站(K89+550M)。
二、同收收费站于2007年10月10日起实施收费,同时停止新市收费站收费并撤除收费设施。
三、站点调整后,其收费标准、收费年限、票据管理等仍按川交公路[2004]186号文和川交发[2005]112号文执行。
四、你市应认真做好收费站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正常的收费秩序。
此复。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200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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