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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建计函[2007]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12 | 生效日期:2007-09-12 |
伊犁哈萨克自治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为了减轻成品油提价对我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的影响,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治区决定2007年继续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实施燃油补贴政策。现就燃油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发放原则
2007年度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燃油补贴发放工作必须坚持“政府负责、范围明确、公开透明、减少环节”的原则。
二、发放范围
自治区22个设市城市和66个县城的城市公交、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纳入发放范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自治区15个设市城市、1个县城的城市公交行业和13个城市、6个县城的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燃油补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详见附表);其余城市、县城的燃油补贴发放工作分别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交通部门负责。
此次燃油补贴不考虑车型和燃料种类,执行相同标准,按车辆发放;根据自治区分配给建设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总额,参照2006年底自治区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数量确定各地补贴额度(详见附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城市燃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要尽快制定补贴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二)各地要将本城市的补贴方案、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补贴发放工作公平、公开、透明;应本着低成本、高效率、少环节的原则,建立快捷、有效的补贴渠道,及时足额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三)燃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各城市(县城)务必于9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并将补贴兑付情况及时报送建设厅城建处。
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将对各城市燃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检查核实,发现问题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杨兴中
联系电话(传真):0991-2824295
附表:2007年度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燃油补贴分配明细表(略)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7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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