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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价费[2008]20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8-26 | 生效日期:2008-08-26 |
市直各部门,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8号)和市政府青政发[2007]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的通址(青价费[2005]211号)废止。
青岛市其他机构
2008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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