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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等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财非〔2008〕5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8-22 | 生效日期:2008-08-22 |
省物价局:
《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辽价函〔2008〕6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及各级物价部门继续按原收费标准向申领《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收取证书工本费,即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90裕此标准味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的最终价格。《收费许可证》年检、新增或变更内容不收费。
二、《收费许可证》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址(财综〔2004〕53号)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三、你局及各级物价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你局及各级物价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标准执行期限至2010年5月31日。到期后,如确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辽宁省财政厅
2008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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