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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取消森林植物检疫费等非税收入省级分成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财非〔2008〕5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8-25 | 生效日期:2009-01-01 |
各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规范事权与财权管理行为,理顺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推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提出的软环境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森林植物检疫费、绿化费、美国白蛾哨卡药物消毒处理收费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省级分成政策。具体取消政策如下:
一、森林植物检疫费,对省委托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收取的检疫费,取消省集中30%的政策;对市县检疫机构直接收取的检疫费,取消省集中10%的政策。
二、绿化费,取消省按市县收入额集中10%的政策。
三、美国白蛾哨卡药物消毒处理收费,取消省按市县收入额集中15%的政策。
四、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取消省按市县收入额集中20%的政策。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2008年12月31日前,各市县按原规定应上缴省级的森林植物检疫费、绿化费、美国白蛾哨卡药物消毒处理收费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分成收入,要按原规定如数上缴,严禁以各种方式挤占、截留和挪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林业厅
2008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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