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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财企[2008]19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11-12 | 生效日期:2008-11-12 |
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精神,加强对我省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管理,现将《江苏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干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精神,为了加强对我省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别电价收入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差别电价政策,对执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从而增加的电费收入。
第三条 差别电价收入由各市县电网公司代为收缴后缴入省财政厅为省电力公司开设的差别电价收入过渡户。
第四条 差别电价收入专项用于我省企业经济结构调整和支持企业节能降耗减排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省电力公司于每季度末将集中代收各电网公司的差别电价收入连同利息以“103999901差别电价收入”科目全额上缴省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省电力公司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在财政机关栏填“省财政厅”,在预算级次填“省级”;在收款国库栏填“省级金库”。
第七条 为鼓励代收单位开展差别电价收入代收工作,我厅每年按差别电价收入入库额的2%手续费返还给代收单位。
对发现截留、挪用电力差价收入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财政厅
20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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