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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村信用联社《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三府办[2007]1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13 | 生效日期:2007-09-13 |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农村信用联社提出的《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工作意见
(三亚市财政局、三亚市农村信用联社)
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导向社会资金支持我市农业生产,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模式
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1亿元资金支持我市热带高效设施农业,采取“公司+农户+财政+信用社”的资金扶持模式,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引导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户及联合体,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迈进的步伐,努力提高热带高效农业的科技水平。
二、贷款风险金的安排及拨付
(一)市财政局安排600万元无偿支持市农村信用联社,做为市农村信用社以流动资金用二年时间累计向设施农业生产提供贷款1亿元的风险补偿金。
(二)设施农业贷款风险金拨入财政支农报账制专户存储管理。
(三)本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先拨付市农村信用联社首期200万元贷款风险金,往后每季度按贷款进度由市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市财政审核并按比例及时将贷款风险金拨付给市农村信用社。
三、贷款的原则
设施农业贷款,必须遵循“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贷款项目、贷款对象、贷款发放回收、贷款风险,均由信用社负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贷款的本息由借款人负责偿还。
(一)贷款对象
1、在我市注册并建立热带高效设施农业的龙头企业;
2、在我市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
3、户口在我市的农民专业户及联合体;
4、在我市具有农业科研项目的单位所建的设施农业生产示范点。
(二)贷款用途
主要扶持发展设施农业生产;花卉种植;苗圃;热带水果种植;设施农业产品加工、储存、营销企业及专业户、设施农业生产资料加工、营销企业及专业户和为设施农业提供科研服务的农业科研项目。
(三)贷款条件
按照“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借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生产经营许可证;
2、有固定经营场所;
3、借款人(企业法人代表)品行良好,无违约和不良信用记录;
4、有担保抵押(质押)物或连带担保人;
5、符合自然人贷款条件;
6、在信用社开立账户;
7、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借款;
8、符合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
9、除以上条件外,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下列情况不予支持:
1、对水库周边、水源林及25度以上坡地农林开发的项目;
2、不符合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
四、贷款额度、利率
每笔贷款最低不得低于3万元(包括连保贷款),利率按农村信用社同期同类贷款的最低利率执行。
五、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按现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贷款程序办理申请,并填写《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三亚市设施农业贷款审批表》(一式四份),由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申请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贷款意见后,由借款人凭《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三亚市设施农业贷款审批表》,经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交农村信用社给予办理有关贷款事宜;
(二)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应将《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三亚市设施农业贷款审批表》各一份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作为拨付贷款风险金的依据。
六、其他要求
(一)为了降低风险,确保农民的收益及信用社的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鼓励设施农业贷款参加农业保险。本着政府、借款人和信用社各出一点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农户负担。凡参加农业保险的企业和农户,贷款利率下浮10%,同时市农村信用联社根据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从贷款风险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农业保险。
(二)为了充分体现惠农惠民政策,减轻企业和农户负担,设施农业贷款必须做到“零成本”,除收取贷款工本费外,信用社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三)对设施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贷款要占到贷款总数的50%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是新形势下成立的由农民自行组织的新的联合体,他们的成立对促进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市农村信用社要放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条件,尽最大能力给予扶持,为全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出榜样。
(四)设施农业贷款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各农村信用社要认真做好设施农业贷款的发放和统计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保证资金用得准、回收快。
(五)设施农业贷款从本意见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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