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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外礼品字画实行专家鉴定和政府集中采购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政发[2007]1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1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日益增多的涉外交往活动中礼品、字画馈赠的实际需要,保证涉外礼品、字画质量,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堵塞资金漏洞,规范涉外礼品、字画的采购行为,确保涉外礼品、字画采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自治区政府已责成自治区文史馆等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了涉外礼品、字画专家鉴定委员会,并决定对涉外礼品、字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现将有关采购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涉外礼品、字画,必须经过自治区涉外礼品、字画专家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并由自治区招标局(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政府集中采购。

  二、自治区涉外礼品、字画要保证充分展现地域特点、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和宁夏蓬勃发展的主旋律。自治区招标局(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依法操作,优质高效地做好涉外礼品、字画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三、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将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涉外礼品、字画行为自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对以各种理由阻挠或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四、为规范涉外礼品、字画政府集中采购行为,管好用好财政性资金,自治区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法和本通知规定落到实处。试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应该进行涉外礼品、字画政府集中采购而未执行的,不予办理资金结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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