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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颁布《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服[2007]29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12 生效日期:2007-09-12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服务者和被服务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研究,重新制定了《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现予颁布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收费方式。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由原“基价+空车行驶费+重车行驶费”,改为“基价+作业费”。取消原清障服务收费中的“空车行驶费”。

  二、明确收费项目及标准。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清排障服务单位应按规定标准和计费方法计算收费总额。

  三、统一车型分类。故障车分类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执行。

  四、规范收费行为。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立项收费,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同时,应按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实施清排障服务时,将相关收费文件依据及标准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按规定正式核定,原有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略)

江苏省其他机构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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