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发布《湖北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10-27 | 生效日期:2008-10-27 |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为了提高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联合制定了《湖北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培育有竞争力的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69号)精神,省财政设立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对特定产业中相互关联、在地理位置上相对集中的若干企业和支撑体系组成的产业集群给予支持。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省经委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省经委负责产业集群的规划、指导和考核。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1、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原则。以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2、突出重点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主要扶持列入全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集群以及产学研合作重点项目。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奖励政策公开、考核指标公开、计算方法公开,根据各地考核情况计算确定奖励资金额度。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主要奖励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扶持产业集群发展。奖励资金的90%用于支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发展,10%用于支持其他成长型产业集群发展。每年重点产业集群名单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报省政府审定。
第五条 分配方式:奖励资金采取激励性转移支付方式计算分配。
第六条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由业绩指标和工作指标两部分组成。
1、业绩指标,是指市县产业集群内新增企业户数、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就业人数、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新增上缴工商税收等五项指标年度完成情况。
2、工作指标,是指产业集群所在市县政府对产业集群的工作规划及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建设、政策环境、集群品牌、产学研合作和资金管理。
第七条 考核依据:业绩指标主要以省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进行考核,工作指标由省经委根据工作目标总体要求和各地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产业集群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计算方法:奖励资金分业绩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和工作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两部分,所占权重分别为80%和20%。奖励资金根据业绩考核和工作考核情况分别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市县产业集群激励性转移支付额=市县业绩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额+市县工作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额
1、市县业绩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根据市县产业集群内新增企业户数、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就业人数、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新增上交工商税收等五项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五项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25%、25%、10%、15%、25%。具体计算公式为:
市县业绩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市县当年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数-市县上年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数)÷全省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比上年增加数之和×25%+(市县当年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市县上年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全省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比上年新增销售收入之和×25%+(市县当年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数-市县上年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数)÷全省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比上年新增就业人数之和×10%+(市县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市县上年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全省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比上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之和×15%+(市县当年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上缴工商税收-市县上年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上缴工商税收)÷全省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比上年新增上缴工商税收之和×25%
市县业绩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额=(市县业绩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市县业绩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之和)×省对市县产业集群激励性转移支付总额×80%
2、市县工作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根据市县产业集群规划及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建设、集群品牌、政策环境、产学研合作和资金管理等7个方面工作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市县工作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额=(市县产业集群工作考核量化得分÷市县产业集群工作考核量化得分之和)×省对市县产业集群激励性转移支付总额×20%
工作量化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具体为:
(1)集群工作规划及组织实施,满分20分。按规定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得5分,组织机构健全得5分,认真组织实施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得10分。
(2)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分30分。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得15分,公共服务平台正常运转得15分。
(3)园区建设,满分10分。工业园区雏形基本形成得5分,园区基础设施完善得5分。
(4)政策环境,满分10分。制定支持产业集群发展政策措施得5分,服务环境好、无投诉5分。
(5)集群品牌,满分10分。集群内企业获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得5分,获中国名牌或弛名商标得10分。
(6)产学研合作,满分10分。产学研合作项目签约数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得5分,产学研合作项目有效实施得5分。
(7)资金管理,满分10分。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得5分,资金按规定使用得5分。
第九条 奖励资金的审核与确定:省经委负责市县产业集群工作量化考核并提供市县产业集群工作量化考核得分,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市县产业集群内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就业人数、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新增上缴工商税收;省财政厅负责计算市县业绩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会同省经委确定奖励资金额度。
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龙头企业扩张、产业链的延伸和产业集群环境建设、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包括支持服务产业集群发展以企业为载体的共性技术研发推广中心、创新服务平台、新产品研发应用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培训中心、产品展示及交易中心和信息中心建设等;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扩大生产;支持产业链延伸配套企业发展;支持产学研合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等。各地用于产业集群内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额度可按本地产业集群奖励资金总额的20%安排。对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较大的,可连续支持两年。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政府部门和个人发放奖金,也不得用于福利开支,不得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支付方式: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奖励资金额度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市县财政局(同时抄送经委)。奖励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办法,每年第一季度根据上年业绩考核和工作考核情况将当年奖励资金预拨给市县,次年第一季度根据实际考核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中:重点产业集群内的重点项目,每年2月份预拨资金。
市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经同级政府审核并报经省经委、省财政厅审定确认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产业集群项目采取一次申报、分批下达的方式进行。每年10月底前,各地将下年度拟支持的产业集群项目经同级政府审核后,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审核,11月底前,省经委、省财政厅将下年度拟支持的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内的重点项目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文件;其他支持项目,于下年度4月底前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文件。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申报文件;
2、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3、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重印件)。
第十三条 资金监管:省财政厅、省经委对产业集群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和经委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获得奖励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资料,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经委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经委。任何地方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地方,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享受奖励的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发[2007]13号)同时废止。
附表:湖北省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2008年10月27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