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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比例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劳社险[2008]269号、杭财社[2008]10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10-21 | 生效日期:2008-10-21 |
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分局,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08年1月1日起,杭州市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比例由5%调整为8%。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由15%调整为12%。
2、已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并按15%比例缴费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12%的缴费比例标准重新核定参保人员个人应缴费额后,多余部分返还参保人。
3、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4、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比例调整为8%后,个人账户规模仍按19%建立。12%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其余7%从财政补贴中划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0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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