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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财行[2007]3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1-14 生效日期:2007-11-14
 

各市财政局、旅游局:
  为推动我省旅游产业的发展,规范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旅游局
2007年11月14日

  山西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确保旅游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规范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筹集的用于全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 资金投向


  第三条 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景区开发、线路整合升级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景区旅游道路、给排水设施、通讯设施、供电设施等项目;

  (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旅游交通标示牌、自驾车营地建设等;

  (四)旅游精品线路(古建宗教线路、晋商文化线路、寻根觅祖线路、黄河风情线路、太行山水线路、红色经典线路等)服务设施的配套、改造、升级、完善,包括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引导标识、环境整治等;

  (五)重点旅游项目的贷款贴息。包括重点景区建设、重点旅游饭店的建设改造、旅游购物设施的建设改造等项目的贷款贴息;

  (六)重点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研制等项目;

  (七)其他省级重点公益性旅游项目。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投入总额;

  (二)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的投向和原则,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资金;

  (三)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旅游局是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和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年度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向的原则和重点;

  (二)组织旅游项目的申报、合理性审查、技术论证和项目筛选;

  (三)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数;

  (四)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建立严格的项目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的市、县(区、市)和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负责;

  (五)会同省财政厅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加强项目监管。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定


  第六条 凡在我省设立的从事旅游产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申请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我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由市级旅游、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后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省级项目单位可直接向省旅游局和财政厅提出项目申请。
  项目申报需附以下有关资料:

  (一)开发人及开发区域、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等申请资料;

  (二)经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机构编制的旅游区规划;

  (三)经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符合整体旅游业规划,由市级旅游部门同意推荐项目的文件;

  (五)涉及开发建设、基础设施以及基本建设的项目,应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发改部门的项目立项或备案审批文件;

  (六)项目实施涉及征用土地和对环境有影响的,应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和环保评估报告;涉及水利、林区管理、区域规划等有关部门的项目,还应有相关部门的协调意见及商榷意见证明;

  (七)自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证明或承诺证明;

  (八)中外合资旅游项目需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到位情况的证明;

  (九)贴息贷款项目需提供当地银行评估初审意见书、贷款合同及结息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省旅游局根据每年申请情况建立省级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库。

  第十条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省旅游局设立动态评审专家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结合项目情况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省级给予资金扶持开发建设的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
  省旅游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并结合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确定需要扶持的旅游项目。

  第十一条 补助的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程序评审确定后,须将项目意见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同意。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对获得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与省旅游局联合下达资金和项目计划文件,由项目实施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 当年未能完成的大型项目,承办单位每半年应向省旅游局报送一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旅游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省旅游局组织或委托市旅游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旅游部门负责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终了5个月内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考评情况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须严格按项目审定程序重新评审后调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度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工作按预算级次由项目所在地的财政局、旅游局负责。

  第十九条 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申请资金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外,有条件的地级市也应设立市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旅游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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