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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举报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工商办字[2007]2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0-30 | 生效日期:2007-10-30 |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
为鼓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规范全省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精神,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西省工商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举报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
山西省工商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举报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举报奖励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并直接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
第三条 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且举报对查证工作有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四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侵权人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举报大要案件: (一)经查证违法违章行为案值在30万元以上;
(二)经查证违法违章行为的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
(三)结案处理罚没款(包括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
(四)正常执法巡查不易发现的隐蔽性违法行为;
(五)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等社会危害大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下列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并符合前条所列大要案件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以及供水、供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经营行为;
(四)传销行为及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五)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贿赂行为;
(六)公用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七)经营活动中实施商标侵权、合同欺诈、盗版侵权、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八)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九)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汽车、通讯工具、数码相机、高档烟酒、高档服装等商品的走私贩私行为;
(十)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掌握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掌握部分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同时能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部分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经查证后举报事实基本属实。
对举报人的具体奖励级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八条 依据有功等级和执法机关查获案件罚没款数额等情况,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款总额的2%-5%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款总额的1.5%-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款总额的1%-2%给予奖励;属于四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款总额的0.5%-1%给予奖励。
(二)执法机关查处后无罚没款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对举报人应给予奖励的,属于一级举报、二级举报的给予举报人500元-2000元的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四级举报的给予200元-1000元的奖励。
(三)个案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金额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视具体情况专项审定。
第九条 举报案件结案,罚没款上缴国库后,方可实施举报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应是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并且举报人愿意实名领取奖励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违法事实和举报人身份由处罚机关的办案部门负责认定。奖励资金由下达处罚决定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财务部门颁发。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举报人自愿提出申请。
(二)案件调查人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核表》报本局领导批准。
(三)向举报人送达奖励通知。
(四)该案件调查人和举报人共同到财务部门领取举报奖励,确认身份后办理领款手续,签字后的收据交付财务部门入账存档。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3个月内持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受理时间先后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100元-5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资金纳入省工商局经费预算解决。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执法办案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九条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章案件线索,故意隐瞒不报,而指使他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骗取举报奖金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或奖励审核表,冒领举报奖金的;
(三)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失职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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