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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实施临时补贴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民救发[2007]9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1-15 生效日期:2007-11-15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58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0-12月份,对本市城乡低保对象按月增发临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临时补贴按照当月城乡低保家庭实际人数发放,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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