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上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实施临时补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民救发[2007]9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1-15 | 生效日期:2007-11-15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58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0-12月份,对本市城乡低保对象按月增发临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临时补贴按照当月城乡低保家庭实际人数发放,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