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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将申嘉湖高速公路上海段(A15)和嘉金高速公路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预[2008]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5-12 生效日期:2008-05-12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将申嘉湖高速公路上海段(A15)和嘉金高速公路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函》(沪市政计[2008]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申嘉湖高速公路上海段(A15公路)和嘉金高速公路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名称分别为"贷款道路建设通行费-申嘉湖高速公路上海段"和"贷款道路建设通行费-嘉金高速公路"。

  二、上述收费的执收主体为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收费标准按市市政局、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市政计[2004]840号,沪价费[2004]63号)执行,收费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方式参照《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实行"收缴分离",收入按预算科目"103044261"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市财政局通过预算安排核拨。

  四、请执收单位接本函后,及时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和票据领购,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08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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