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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县(市、区)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汕府办函[2007]2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1-19 | 生效日期:2007-11-1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县(市、区)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补助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人事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我市县(市、区)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的意见
(汕人发[2007]36号)
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事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考虑到我市县(市、区)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相对偏低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好上级的文件精神,切实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继续维护企业军转干部队伍的稳定,建议对我市县(市、区)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现有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调整提高,调整后的标准为:对生活困难的县(市、区)企业军转干部,原则上团级(含团级)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550元,营级以下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补助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
汕尾市人事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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