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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财非[2008]40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8-27 生效日期:2008-08-27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为继续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充分发挥非税收入票据的源头控制作用,实现“以票核费、以票促收”的目的,我局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领发、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要对2008年8月31日前购领的财政票据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填制《财政票据清理报表》(见附件),于9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联系人:韩红伟;联系电话:82816655-1003)。若发现票据损毁或丢失情况,有关单位要进行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后与报表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要认真整改,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财政票据监管部门。

  二、自2008年9月1日起,建立财政票据“季报表”制度。各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要按季度对本单位、本地区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填制《财政票据季报表》(见附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市财政局(联系人:韩红伟;联系电话:82816655-1003)。

  三、自2008年起,实行财政票据“年票制”。各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当年购领的财政票据仅在当年有效,截至当年年底仍未使用的票据必须全部缴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视损失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财政票据清理报表》及《财政票据季报表》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在报送时附电子文档。

大连市其他机构
2008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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