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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7]3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2-21 | 生效日期:2007-09-01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的函》(甘教财函〔2007〕31号)收悉。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现将我省高校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管理问题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309号)规定执行。学费、住宿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保持稳定。凡是国家和省上有明确规定的考试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目前各高校具有共性且亟需明确的几项考试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
外语水平考试80元;专业课程水平考试80元/科。
2、补考费
高校学生首次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再次参加补考的,可收取考试费20元/科?次。
3、重修费
重修费收费标准暂按100元/科?次执行,收取重修费后,不得再收取考试费(补考费)。待我省学分制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制定正式标准。
二、关于服务性收费 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学生受益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高校的实验室、体育运动场馆、会议场所等非经营性资产的服务项目,以及后勤服务部门的其他未定服务项目,如公共浴室、食堂的服务费等可按低于当地市场价格,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由学校确定收费标准。高校开展社会服务收取的培训费、资产使用费和技术服务、科研协作等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高校面向学生和校内职工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
1、上机(网)费
在规定教学任务之外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服务费由学校在不高于市场价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2、档案查询费
(1)毕业学生毕业半年后档案仍由学校保管的,可按4元/月标准收取档案保管费;
(2)学校为已毕业学生查询其在校学籍、成绩等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可收取档案查询证明费每人次10元/份,每增加1份收费最高不超过2元/份。在校学生因特殊原因(如出国等)需要校方提供档案服务查询的,按上述标准收费。
(3)证书翻译费20元/件;
(4)英文成绩翻译费20元/件;
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3、校园证卡工本费
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学生丢失、损坏需要申请补领证卡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1)补办校内管理卡每卡不超过20元;
(2)补办学生证、借书证每证不超过5元;
(3)补办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
4、体检费
新生体检50元/人?次,检验项目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价费〔2004〕401号)规定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执行。
5、疫苗费
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三、关于代收费 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代收费由高校按成本收取,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代收费的项目有:军训费、特殊院校及专业(如警校、医学专业等)统一专业服装的制装费、公寓用品代购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户籍(身份证)办理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预收教材费等。各学校不得自行增加代收费项目。各高校要于每学期结束时将代收费执行情况及结果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补考费、代收费、服务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代收费、服务费的管理问题仍按甘价费〔2006〕309号规定执行。
五、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票据使用问题由省财政厅另文制定。 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甘肃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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