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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农牧水利处关于编报2007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水农牧函[2007]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1-02 生效日期:2007-11-02
 

伊犁州、各地州(市)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拨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农 [2007]230号),中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已经拨付自治区财政,现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方案的编报要求
  为保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质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地州县(市)水利部门尽快组织本地有关县(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必须按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编制,项目内容要与所申报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内容基本一致。

  项目实施方案要依据中央补助资金额度(见附表)编制,中央补助资金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 50%以内,其余50%以上投资由地、县、乡和农民自筹,其中农民投资投劳必须要占一定比例。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增加自筹资金额度。

  二、项目报送审批要求
  各项目县(市)要在 2007年11月25日前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由地(州)水利局备案(地州不再进行审查)后报送自治区水利厅农牧水利处7套,水利厅组织专家审查后,下达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项目县(市)收到实施方案批复后,方可依据实施方案内容及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联 系 人:阿吉古丽

  联系电话: 0991-5816028

  传  真:0991-5816028

自治区水利厅农牧水利处
200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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