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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建筑[2007]128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1-12 | 生效日期:2007-11-12 |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本市建筑业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统计已成为行政部门和企业决策管理的基础,对推动建筑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了理顺建筑业统计报表的报送渠道,保证建筑业统计数据全面性、客观性、真实性,建立完善统计工作制度,更好地为建筑行业宏观管理决策提供优质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业统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统计制度,依法开展建筑业统计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统计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和统计人员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把建筑业统计作为一项促进发展建筑业的重要工作。建筑业企业要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实际情况健全自身统计力量,使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充分应用统计数据在现代化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二、严肃统计制度,规范上报途径 1、按照市、区两级管理原则,市建委负责本市和中央驻津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的网上直报督报以及全市所有建筑业企业申报数据复审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辖区内的二级和特种专业承包企业、三级企业以及全部劳务分包企业的网上直报督报和数据初审工作。各主管局(集团)负责其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网上直报督报和数据初审工作。
2、凡在本市注册并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含中央驻津企业)要严格依照时限和要求,登录“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网上填报系统”报送数据(登录网址:http://www.tjcac.gov.cn)。年度报表截止时间为2008年2月15日,季度报表截止时间为每季度后15日。
3、各建筑业企业必须支持和保障企业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和监督的职权,要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和完整。市建委将网上申报数据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申请资质转正、增项、升级和年检的重要考核内容。对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或有虚假、瞒报统计数据等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及建综函[2005]260号文件要求,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在市建委和市统计局布置的统计工作同时,仍需于每月20日前向建设部上报“月度快速调查表”。
三、加强专业统计队伍建设,夯实统计工作基础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一名统计人员,负责有关建筑业统计工作,落实相应的工作条件。市属建筑业企业必须指定一名初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区属企业可委派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各企业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局联合组织的岗位培训和业务学习。同时,各企业要完善对统计工作管理与实施,建立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台帐,为工作提供必需的电脑、打印机、网络等硬件设施,以提升统计工作的效能和质量。
四、创建良好政策环境,探索搞好建筑业统计制度 针对目前统计管理体制、统计范围、指标设置、调查方法等有关问题,市建委将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改革与探索统计数据报送的新方法、新途径,为建筑业企业开展统计工作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市建委、市统计局将定期联合召开建筑业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座谈会,与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筑业企业代表研究讨论建筑业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引导建筑业企业正确的应用统计数据,发挥统计工作在建筑业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天津市其他机构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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