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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价发[2008]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2-04 生效日期:2008-02-04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的精神,现就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学费。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学校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发〔2005〕180号 )规定执行。 未经省、市(州)教育部门和 省、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进行学分制改革试点的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标准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学费标准不得超过2006年秋季执行标准。

  二、住宿费。继续执行我省有关规定,但不得超过2006年秋季执行标准。

  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规定执行。

  四、各学校应加强收费管理工作,按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单位、投诉电话在校园固定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8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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