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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大件公路成都至新津段停止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发[2007]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1-15 | 生效日期:2007-11-15 |
四川省大件公路管理处:
你处《关于大件公路成都至新津段停止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川大件处[2007]4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大件公路成都至新津段42.37公里二级公路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4]号文批准,按政府还贷项目从2002年7月22日至2012年7月21日收取车辆通行费。鉴于成都市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拟对该路再次进行改造,并负责偿还大件公路剩余债务的实际情况,同意大件公路成都至新津段于2007年10月28日停止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撤除白家、花桥收费站及其附属设施。
二、请认真清理未使用的车辆通行费票据,并按规定报省交通厅、财政厅有关部门予以核销。
三、原川交公路[2004]24号、川交发[2005]107号即停止执行。
此复。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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