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1-08 生效日期:2007-11-12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政府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

  中卫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组织的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集中采购事宜。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七条 供应商必须按规定接受资格审查,并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情况。

  第三章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  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及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不得自行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指由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主要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中具有部门、系统专业特点的专用采购项目,以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承办。

  第四章 采购主要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除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以外,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不得指定货物及其组成部件品牌(控购小汽车、协议定点采购方式除外)、服务供应商、工程供应商,不得规定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第十条 各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不得将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

  第十一条 在投标期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均不足三家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变更采购方式应向财政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抽取的专家签署对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意见;
  (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意见;
  (三)采购单位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

  第五章 协议、定点


  第十二条 协议、定点采购  (一)对需求频繁、数量较少、金额不大,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部分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二)确定协议、定点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原则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和期限内,采购单位可自主选择协议、定点的供应商或商品的品牌和型号。
  (三)协议、定点采购实行限额管理,不同项目的具体限额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确定。
  (四)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协议、定点采购需要确定,向市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采购计划,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五)对已实施协议供货的项目,在一个月内,采购单位急需采购相同规格、型号的货物(不多于原中标货物数量十分之一的),在市场价格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同意可采用跟单方式采购。

  第六章 政府采购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各类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确定采购项目。所有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向市财政局申请采购,确认资金来源,审定采购方式。
  (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在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公告、采购要求、中标和成交公告等。
  (三)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单位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专家抽取工作;抽取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二个小时内进行。
  (四)按照审定的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申请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五)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购活动中应根据事先规定的评标或者成交的标准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并向其发送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
  (六)履行合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送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七)组织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组织好验收工作。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支付资金。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财政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保存采购文件。采购人应当做好采购文件的整理和保存工作,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保存内容主要包括: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负有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职责的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定期考核;依法严格对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登记备案及日常监管;加大对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评审专家的监管力度。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对重大政府采购项目应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有关人士为特邀政府采购监督员,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供应商质疑与投诉、采购单位投诉、评审专家、违规违纪处罚等,按有关法规政策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