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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淄统发[2007]1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1-05 | 生效日期:2007-11-05 |
各区县统计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3号)和省物价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重要意义
现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综合性指标,能够反映价格总水平的变化程度,但不能反映价格变化对不同收入阶层的影响。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不仅可以准确反映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而且可以为各级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差别化的收入调控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对推进价格改革、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编制范围、内容和时间
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工作在全市五区三县进行。调查内容主要是城镇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2007年第四季度起正式编制。
三、组织实施
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在区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城调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工作量大,各区县统计、物价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并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市区县开展此项工作是满足区县政府需要,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自行解决。
四、工作的具体安排与要求
1、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淄博市城调队统一制定的《淄博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开展工作。
2、各区县统计局要抓紧开展先期研究准备工作,按编制方案要求确定好当地调查点、调查项目、代表规格品等。
3、近期将召开全市会议,进行具体安排。
附件:淄博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
淄博市其他机构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淄博市城镇低收入居民
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
一、编制目的及总则
目的: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反映城镇居民家庭维持基本生活水准所需消费项目的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的相对数。它从家庭支出角度出发,反映了生活必需消费项目价格变动对特定消费阶层居民生活的影响程度,为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社会保障线提供重要依据。
总则:在现行居民消费价格统计体系之外,根据低收入群体的消费特点,建立一套独立的城镇低收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体系。
二、编制范围
按照兼顾区县规模、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则,充分应用现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查网络,在全市五区三县进行编制。
三、编制对象及编制内容
(一)编制对象
城镇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
(二)编制内容
按用途分为八大类,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八个类别。根据山东城镇低收入居民消费支出构成状况,确定了85个基本分类,规定出150种规格品数量。
四、对低收入居民家庭进行一次性抽样调查
各调查市县对当地低收入居民住户进行一次性抽样调查,按照随机原则,张店抽取10户,临淄抽取6户,桓台抽取6户,博山抽取6户,周村抽取6户,淄川抽取6户,沂源抽取6户,高青抽取6户,共52户低收入居民开展调查,通过调查了解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收支情况、消费支出构成和购买商品的档次、价位、场所、时段等消费行为和习惯,为确定权数、代表规格品、采价点等工作提供依据。调查方式及时间由淄博市城调队统一部署。
五、价格调查点选择方法
重新确定部分价格调查点。由于现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查方案中调查点选择偏重于居民日常消费的中高档消费场所,与城镇低收入居民消费行为和习惯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必须重新选择价格调查点。根据城镇低收入户居民一次性调查资料,确定其经常光顾的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服务网点作为新的采价点。对于同一规格品,区县选择2-3个价格调查点。在农贸市场选择上,区县城选择1-2个农贸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从地理位置分布看,价格调查点选择需要充分考虑到同一城市不同区域的合理分布。全市新增城镇低收入价格调查点不少于50个。
六、代表规格品选择原则
根据低收入居民的消费支出结构和档次,重新选择调查规格品,原则上趋向低档商品和服务项目。代表规格品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不能更改。如果失去代表性或出现缺价情况,可采用其他有代表性的规格品变动幅度估算其价格。
七、报告期和规格品的调查时间
报告期为月度。一般性规格品(服务)每月调查2-3次;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服务),每5天调查一次价格;价格变动不频繁的规格品(服务)每月调查1次。
八、权数
计算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所用的权数,根据一次性调查资料中低收入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来确定,辅以城镇住户调查20%的低收入居民家庭消费支出构成或由专家评估补充和完善。
九、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一)代表规格品平均价格的计算
代表规格品的月度平均价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方法计算,首先计算规格品在一个调查点的平均价格,再根据各个调查点的价格算出月度平均价。
附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项目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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