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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10]205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0-05-13 | 生效日期:2010-05-13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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