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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2010]20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10-05-11 生效日期:2010-0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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