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10]20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0-05-11 | 生效日期:2010-05-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10年5月11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