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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劳社工字[2007]10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11 | 生效日期:2007-09-11 |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关系到新一轮积极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涉及到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资金监控体系,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等10个文件的通知》精神和我省2006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检查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资金性质,调整资金使用结构,规范资金使用 根据《湖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中央转移支付、财政预算安排和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的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要尽快调整资金的使用结构,省下拨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和各地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农民工转移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下称“六补两贷一扶持”)。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程序申报、审核、拨付就业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
二、归并工作环节,统一工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落实好各项积极的就业政策,是全省各级就业服务局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重要任务。从明年开始,省劳动保障厅将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具体事务,包括就业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规范管理工作,交省就业服务局承担。各地也要相应调整工作职能,逐步将劳动保障部门内部涉及的“六补两贷一扶持”政策落实中的多个职能部门分头受理改变为由市(州)、县(区)两级就业服务局一个窗口统一对外受理、统一对内分帐的运行机制,即单位和个人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六补两贷一扶持”由市(州)和县(区)就业服务局指定一个机构专门统一受理申报、审核。市(州)、县(区)就业服务局要按照上述程序的规定和要求,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守工作规程,热心为民服务。特别是要按照文件规定和附表填报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农民工转移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八本台帐,并录入微机管理,做到人帐相符,帐钱相符,帐帐相符,补有凭证,查有依据,资料完备,程序合规,记录完整。
三、调整和完善省下拨市(州)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办法 省下拨市(州)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只能根据“六补两贷一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需求,按照钱随事走的原则,采取全年指标年初一次下达、补助资金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拨付、半年考核评价、年底据实结算的办法。县(区)一级对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的申报,由县(区)就业服务局提出,报本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州)就业服务局;市(州)一级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的申报,由市(州)就业服务局根据市(州)本级和县(区)一级的基础台帐和需要预测提出,报本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就业服务局;省就业服务局对各市(州)年初一次下达分配指标,并根据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和省财政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提出预案,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下达和拨付到市(州)。各级就业服务局要做好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统计和对帐工作。
四、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 就业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规范管理,既是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推进就业再就业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的前提条件和物质保障,也是检验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标志,更是关系到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各级就业服务局要以落实积极就业政策为重点,以落实“六补两贷一扶持”为手段,充分发挥政策和资金效用,切实做到人员底数清,政策落实清,资金流向清,程序手续清,基础台帐清。劳动保障系统各级纪检监察和基金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计监管,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要制定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7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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