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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建价[2007]30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1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建材价格波动较大,尤其是工程用钢材及有色金属等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涨。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证计价的公平合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GF-1999-0201)(建建[1999]313号) 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予以调整。凡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对主要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规定了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有关单位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于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以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时期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如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8%时,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结算单价。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优惠率仍按约定执行。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大的时期,应增发变化大的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及时、准确反应市场实际价格,供有关单位在招投标和结算时参考。

  三、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湖南省建设厅
200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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