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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水利厅编报2008年省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发改农经[2007]100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省直管市发改委、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提前做好2008年度省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草案编制的准备工作,请你们结合水利建设实际情况,抓紧组织编制2008年省预算内水利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计划编制原则
投资计划安排总的考虑是按照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新时期水利建设任务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结合新农村建设,围绕进一步巩固完善防洪、抗旱、除涝等工程体系,加快骨干水利工程建设步伐,改善和提升抗灾、减灾、农田灌排能力,有保有压,突出重点,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省与市县事权的关系,为实现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具体项目选择上,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有保有压。保重点、保在建、保收尾,集中力量办大事,重点做好在建项目收尾工作。
2、坚持按程序管理。重点安排纳入有关专项规划、已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3、对项目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稽查审计中发现挤占、挪用项目而限期整改不到位以及市县配套资金基本不落实的项目不要申报,且不予安排。
4 、坚持水利建设事权划分和投资分担。省主要负责解决省本级及流域性重点、骨干水利工程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投资安排重点
1、纳入省“十一五规划” 并前期工作达到初步设计已评审深度的重点水利项目。
2、国家专项投资配套。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及国家安排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农村饮水安全、水利血防、大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省级配套投资。
3、防洪保安工程。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不再新开城市防洪工程,继续安排部分在建城市防洪工程续建,兼顾河道综合整治和穿堤建筑物加固等工程建设。
4、排灌工程。安排“十一五”规划内的山区及贫困地区的灌区、水源工程建设。按《粮食主产区重点县骨干灌排工程建设规划》,分步启动实施部分重点骨干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建设。
三、具体要求
1、做好2008年建议计划草案的编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统一组织,加强配合,做好综合协调,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计划编报工作。
2、已列入全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及新农村建设水利规划的项目,各地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步伐,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初步设计报批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3、投资要落实到具体项目。投资规模暂按2006年实际安排水平控制。续建项目要对2007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剩余工程量和投资。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要求同时报送项目简介(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建设规模、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计划安排、地方资金落实及完成情况、建议年度计划投资及建设内容、工程效益等)。
4、建议计划报送时间。2008年度建议计划仍由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所属县、市、区(含扩权县市)组织编制。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局共同协商一致后,务必于2007年10月15日前建议计划草案文字报告及相关附件一式10份联合上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
请各地按上述要求,抓紧2008年建议计划编制准备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将在10月中下旬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听取各地建议计划汇报。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联系人: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经处 朱 晖 87319078
省水利厅计财处 张海川 87221660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水利厅
200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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