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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民文[2007]16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11 生效日期:2007-09-11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民发[2007]9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在此次中央财政每人每月提高50元的基础上,按照抗日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95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45元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月110元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元,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元、省财政负担20元,其余20元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

  五、上述优抚对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标准较高一项的抚恤补助。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略)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7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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